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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增求意见稿
新闻来源: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秘书处 编辑:知原 作者:曹庆鑫 加入时间:2008-4-15 放入收藏夹

关于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增求意见稿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章程是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的准则。缴纳会费每一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针对会费缴纳情况,现增求理事意见如下:

一、 每年上半年为会费交纳期,会员单位都应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在参加行业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进行行业各项评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介绍和推荐,以及出函办证等方面,享受协会的优先优惠服务。对于不能够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将不享受以上待遇。

三、 理事会将建立会员退出机制:对不守诚信、不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将实行通报制度, 若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自催缴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将按其自动退会处理。

具体办法如下:

1、未按时交纳会费的自催交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补交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将在第三季度末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年度通报,因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而退会的单位将实行公告制度,并在《废橡胶利用》、中国胶粉网网站刊登。

2、退会单位因违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章程》,责任自付。如需再要求入会的,须缴清原来所欠会费,并重新申请。

3、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及其部门和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的(除依法进行行业统计等政府授权委托工作以外的)任何会议和活动,不再通知退会单位参加。

4、协会不再委托退会单位承担一切有关业务、项目,不再委托其开展有关工作和活动,已委托的限期收回。

5、退会单位不再享受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和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会等优先、优惠服务,必须提供的各类服务按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6、退会单位不再享受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和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对会员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等协调服务。

7、退会单位不再享受有关行业评审、认证、鉴定、奖励、推荐等活动的会员待遇。 

以上增求意见稿请审议。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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